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志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園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小
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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