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小字第1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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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康曦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祥遠
訴訟代理人 孔啟揚
被 告 江哆黔
戴千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戴千晶(原名:戴嘉紋)」之
記載,應更正為「戴千晶(原名:戴嘉妏)」。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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