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永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富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
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