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TYEV 112年度桃小字第2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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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林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65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
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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