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小字第25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王振懿 住新竹縣竹東郵政信箱第120號
被 告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436 條第2 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
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本院以112年度桃小字第25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
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