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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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渝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上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岳
訴訟代理人 王雨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好士達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姿雲」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中關
於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均更正為「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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