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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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藍芳銘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藍阿明(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世松(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詹昆弘(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慧(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怡(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藍月琴(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忠漢(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忠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嫦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世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阿錦(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杏(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牡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黃月娥(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中正(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心怡(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意雯(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世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梅(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娸晏(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藍麗芬(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簡志龍(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明(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豪(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孜雅(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1頁被告姓名「藍呂珠」之記載,應
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1頁被告「藍月琴」之地址記載新增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判
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記載,因原告對於被告
「藍呂珠」於判決前已撤回,原記載係誤寫姓名之顯然錯誤
,又藍月琴之地址應補充如上,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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