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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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訴訟代理人 鮮于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盈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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