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19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偉 寄臺北市○○區○○路000號55之395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泰源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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