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內容物
TYEV 112年度桃簡字第2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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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130號
原告 柳約有
被告 紀得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內容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818號返還所有物事
件(下稱前案訴訟)審理中,極力反對讓第三方檢測其提出
之賓士汽車音響外殼所包覆之機器是何物,致伊無法查明是
否為本院107年度桃小字第56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所爭執之
賓士汽車音響,爰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請求由第三方
檢測前案訴訟中被告提出之賓士汽車音響外殼所包覆之機器
為何物、何狀況。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所謂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
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
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108年度台上
字第122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
按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
標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自明,而其立法理由
亦揭示「確認之訴,祇能就法律關係之成立及不成立行之,
不得就習慣法之成立或不成立,法令解釋是否允當,或事實
之有無(例如表明意思與否)行之」。
三、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內容物事件,其確認之標的係請求
檢測前案訴訟中被告提出之賓士汽車音響外殼所包覆之機器
為何物、何狀況,然此乃事實有無之問題,而非法律關係存
否之爭議,是依上規定及說明,自不得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是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
勝訴之判決,堪認原告之起訴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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