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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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
原 告 蔡永源
被 告 彭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嘉義縣中埔鄉,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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