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3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66號
原 告 王義雄
被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陳儀珮(原名陳宜佩)
彭明仁
夏彩桐(原名夏清馷)
王美滿
被 告 翔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書瑋、陳儀珮、彭明仁、夏彩桐、王美滿為被告亞洲
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
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
、第32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於民國
109年11月2日經臺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並經臺北市政府廢
止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行清算,惟迄未選任清算
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亞洲公司原登記董事余芮菱
、韓乙綺另訴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367號判決確認余芮菱、韓乙
綺與亞洲公司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已確定,
亞洲公司之董事為張書瑋、陳儀珮、彭明仁、夏彩桐、王美
滿,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在卷可稽。原告及張書瑋、陳儀珮、彭明仁、夏彩桐
、王美滿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