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補字第6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吳富煒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揚君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4,3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