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補字第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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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25號
原告 吳旻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
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1
月30日遞狀訴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381號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被告於前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
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07,910元,及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算至本件起訴日為止原告應給付之
到期利息為14,144元,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獲利益即為上
開本金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05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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