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全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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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原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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