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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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黃柏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申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
新台幣四萬餘元,因深怕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導
致聲請人存款或不動產遭受扣押或拍賣,聲請人願意清償相
關積欠款項,透過本次聲請安排以傳票方式傳喚雙方到庭進
行調解,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查,聲請人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中,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
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
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且聲請人
請求不要視訊。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調解,
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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