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曾綉純
相 對 人 照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董冠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5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
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
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
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則非訴訟費用。
復按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
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亦規定甚明。末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
訟法於同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事件,經本院於112年10月5日作成
112年度桃簡字第1386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嗣於112年11月21日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上開
訴訟事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依上開判決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2,650元由相對人即被
告負擔。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
2,650元,並應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