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黃瑛嵋即沙麗雅泰式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8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桃
簡字第189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89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
,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80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