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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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田志傑
相 對 人 杞梵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40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2
年度桃簡字第163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6,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由聲請
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4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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