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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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曾紹齊
被 告 許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被告籍設「高雄市
三民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參以被告通訊地址亦為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之址(詳細
地址詳卷),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
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19779號函暨客戶資料存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3、16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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