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小字第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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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45號
原 告 秦于琇
被 告 盧維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而被告籍設於新北
○○○○○○○○○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個資卷),復參以被告住居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永平街之址
(詳細地址詳卷),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56588、5749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民事起訴狀上原
告填載之被告地址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6頁),是依首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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