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7號
原 告 五餅二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原 告 鄭榮仔
張孝文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準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
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五餅二魚企業有限公司、112年12月12
日送達原告鄭榮仔、張孝文,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確定證明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