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許淑女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0號返還價金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已查封聲請人之
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20號),爰陳明願供擔
保,准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強制執行之停止解
釋上自應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始得為之,已終結之執
行程序,債務人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自無
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113年度桃簡字第2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
以113年1月4日桃院增夏113年度司執字第1400號對第三人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核發扣押命令,然經陳報
得知原告在上開分行開立之帳號係依法令設立之專戶,存款
債權依法不得扣押,本院即於113年1月15日在系爭債權憑證
均註明執行無結果,並於同日以桃院增夏113年度司執字第1
400號通知檢還被告債權憑證正本,執行程序遂告終結等情
,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執行程序即無從停止,亦
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