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高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慕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
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
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
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2,800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暫核定為79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