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豐裕、鈜鋌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6,1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