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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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易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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