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補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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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斌倫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1,2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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