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