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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背書人品真印刷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背書人品昇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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