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補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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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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