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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調字第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起訴前之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即遷入台中市○○路○段一八二
號十二樓之十二,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中市○○區○○路九十一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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