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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七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己○○
甲○○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
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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