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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折合銀元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
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參仟陸佰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
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
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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