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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崑雨
右原告與被告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伍仟元,折合銀元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
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參仟壹佰零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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