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1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含(原名:林詩庭)
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法扶律師)
陳亭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1
10年度易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交付審判案號:109年度聲判字
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姝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姝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3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4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
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
決而於113年1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聲明狀僅
稱提起上訴,另狀補提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
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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