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詹達生
選任辯護人 張瑋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111年
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519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達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達生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
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
決而於113年1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聲明狀僅
稱提起上訴,另狀補提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
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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