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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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2號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岳峰
劉秉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王君毓律師
被 告 許紜涵
居嘉義市○區○○路○段0000號(指定送達地址)
林翠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銘律師
被 告 徐 鏞
劉坤忠
蔡奇軒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0巷0號0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①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
表編號②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亦已審判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
少連偵字第71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部分,本件原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① 應補充更正之內容② 案由欄 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 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 理由欄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四、至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請求併案意旨所載事實,經查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同一,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檢察官執行職務欄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惠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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