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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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國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國城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2時3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興北
街往愛國街方向行駛,駛至興北街17號旁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
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行人即告訴人林余禪而
貿然前行,因而車輪輾壓到告訴人之右足,致告訴人受有右
足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8號
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
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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