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智益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7時37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成
功路701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雲林縣○○市○○路000巷
0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成功路701巷與重光路200巷
口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而貿然穿越該路口,適告
訴人蔡麗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重光路
200巷由南往北方向直行時,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亦逕行穿越該路口,被告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後車身處因而與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頭
發生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粉碎性
骨折、左側第二手掌骨粉碎性骨折、右側第一腳掌骨粉碎性
骨折併附蹠關節受傷術後、左側第四腳掌骨粉碎性骨折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113年
民調字第46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本
院卷第27、2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
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