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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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均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
6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均峯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12時21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虎尾鎮延平里
穎川防汛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穎川堤防3+800
處,欲超越前方由劉建成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時,應注意車
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自劉建成騎乘之機車左側超車,詎
未保持安全車距,遂不慎擦撞劉建成騎乘之機車,致劉建成
倒地因此受有左肘、左手及左膝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劉建成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
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件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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