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PAR MURAT (土耳其籍)
選任辯護人 鄧羽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易字第5
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PAR MURAT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中段各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CAPAR MURAT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事項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雖否認犯嫌,但依檢察官
提出之證據,仍可認定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
告為外籍人士,且表示再來因為停留簽證問題,會先出境我
國再入境等語(見本院卷第230頁),惟被告面臨可能之刑
事責任,出境後是否會再入境我國,非無疑問,又被告於我
國之居所於短期間亦有所變動(見本院卷第141、188頁),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參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對於是否限制出境、出海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
第230至231頁),衡以限制出境、出海造成被告人身自由不
便之程度,與限制所欲達成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
行之公益目的,尚非不合比例之限制手段,為確保日後審理
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對被告逕行限制出境、出
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
分署執行之。
三、本院雖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3項但書之規定,於當庭
訊問被告時付與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書面,但本院於裁定
後將以電話聯繫被告及辯護人,應無礙被告獲得及時有效救
濟之機會,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中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