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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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秉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第1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秉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8月4日晚間某時,在雲林縣○○
鄉○○村○街000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
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於000年0月0
日下午某時,在上址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
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
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
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90
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
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
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
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
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倘檢察官偵查時,被告業已
死亡,而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
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
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
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
決不受理,始符法意。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案係於112年11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3日雲檢亮
多112毒偵1100字第1129031808號函及該函上之本院收案章
戳在卷可稽,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同年11月1日死亡,
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
卷可參。是本案繫屬於本院前,被告已經死亡,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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