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明佑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2日112年度訴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413、789、790、25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姚明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姚明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
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
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理由補陳等語,並未敘述
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
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
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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