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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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40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元與告訴人張瑋珊係
朋友,被告得知告訴人之和運租車之帳號與密碼後,未經告
訴人之同意,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1
日起至109年5月22日期間,先後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至和
運租車網站,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和運租車帳號「L223***650
」、「密碼0955***433」,以此方式接續入侵告訴人之和運
租車帳號使用iRent租車服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
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5
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
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
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起算。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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