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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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春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952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
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之「因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
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
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將被告張春成所涉案由
載為「過失傷害案件」,核與被告本案所犯不符,此部分顯
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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