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庭嘉
林紫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9088、10376、1053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12
5、5731、5739、5953、6301、6428、6429、6502、6618、7705
、7821、8680、9272、10255號、112年度偵字第4457、4092、74
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L○○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丁○○、L○○係夫妻,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透過臉書「
偏門工作」社團,獲悉「工作時間短、1天至20天、薪水待
遇強」之廣告訊息,即由丁○○與對方暱稱「LuSandy」之人
互通訊息,「LuSandy」於111年2月28日對丁○○發出「你銀
行信用正常嗎」、「我直白說」、「碰面我馬上15萬給你」
等訊息內容,丁○○、L○○旋即於111年2月28日晚間依約北上
。丁○○、L○○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均可預見將金融機
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
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以縱然有人持以犯罪
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而與「Lu
Sandy」指派之人見面後,即依對方指示入住○○市○○區○○路0
00號玉山旅店,並於111年3月1日、2日依對方指示,各自前
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下稱合作金庫)辦理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帳戶,並於111
年3月1日至16日期間,將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包括
存摺、印章、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全部交付對方
,而容任該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顯示丁○○、L○
○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三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
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詳如
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投資詐騙方
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
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匯入L○○之中國信託
或合作金庫帳戶內,旋再轉匯至丁○○之中國信託、合作金庫
帳戶或其他二層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嗣
因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辛○○等41人均發覺受騙,報警後
循線查悉上情。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L○○、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人證部分:
㈠證人甲○○、午○○、J○○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㈡被害人辛○○、I○○、丑○○、Q○○、辰○○、乙○○、酉○○、K○○、R○
○、丙○○、廖曬秀、O○○、A○○、H○○、癸○○、C○○、B○○、N○○
、己○○、G○○、M○○、卯○○、F○○、寅○○、黃○○、未○○、吳婉
琳、巳○○、壬○○、庚○○、宇○○、天○○、地○○、D○○、申○○、
宙○○、戌○○、子○○、亥○○、戊○○、玄○○等41人之指訴。
三、書證部分:
㈠告訴人辛○○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
資料各1份。
㈡告訴人I○○提出之手機截圖畫面、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
1份。
㈢告訴人丑○○提出之ATM轉帳憑證影本2份、LINE對話紀錄、報
案資料各1份。
㈣告訴人Q○○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各1份。
㈤告訴人辰○○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報案資料各1份。
㈥告訴人乙○○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單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
案資料各1份。
㈦告訴人酉○○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㈧告訴人K○○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㈨告訴人R○○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㈩告訴人丙○○提出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
、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廖曬秀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匯出
匯款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O○○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各1份。
告訴人A○○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
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H○○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各1份。
告訴人癸○○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
資料各1份。
告訴人C○○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各1份。
被害人B○○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N○○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各1份。
被害人己○○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G○○提出之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影本、報案資料各1份
。
被害人M○○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各1份。
被害人卯○○提出之網路轉帳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報案
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
告訴人F○○提出之臨櫃匯款單影本2份、新光銀行帳號交易明
細資料、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寅○○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份、遭詐騙
之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黃○○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遭詐騙
之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未○○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份、台新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份、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吳婉琳提出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1份、網路銀行匯款憑
證影本1份、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巳○○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LINE對
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壬○○提出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1份、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庚○○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臨櫃存款單據影本1份、遭詐
騙之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宇○○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LINE對
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天○○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
、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地○○提出之轉帳憑據、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
告訴人D○○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LIN
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申○○提出之手機網路轉帳資料1份、日盛銀行中壢分行
之匯款資料1紙、LINE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各1份。
被害人宙○○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份、報案
資料各1份。
告訴人戌○○提出之報案資料各1份。
告訴人子○○提出之轉帳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報案
資料各1份。
告訴人亥○○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客戶
收執聯各1份。
告訴人戊○○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告訴人玄○○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份。
被告L○○合作金庫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被告丁○○合作金庫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被告丁○○提出之其與「Lu Sandy」在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
錄1份。
被告L○○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各1份。
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資料
各1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726、34322號起
訴書1份。
「E○○」 本院全國前案紀錄查詢申請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6月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
291817號函暨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30號等起訴書1份
。
本院112年6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偵查隊案件管理系統查詢結果、桃園市○○○○○○鎮○○○○
○○○○0000000000號函各1份。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丁○○、L○○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丁○○、L○○各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侵害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41人之財產法益,為同
種想像競合。又被告丁○○、L○○各以上開一提供帳戶資料之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等罪,為
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部分與起訴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三、被告丁○○、L○○均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16條第2項
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與修正前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
其刑相較,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是本
件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行為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查被告
丁○○、L○○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本院卷二第377
、382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
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丁○○、L○○為貪圖不法
報酬恣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
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
被害人辛○○等41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
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惟念其等
於本院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其等素行
、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提供之帳戶數量與期間、本案被
害人辛○○等41人所受財產損失總計高達上千萬元之程度,迄
今僅與被害人辰○○、Q○○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丁○○、L○○各自
陳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
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二第3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本案獲取報酬21萬元(見本院
卷二第384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就該犯罪所得21萬元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L○○否認有
取得報酬(本院卷二第384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取
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丁○○、L○○均非
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
伍、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
本案經檢察官P○○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啟仁移送併辦,
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案相關帳戶資料)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銀行名稱 帳號 備註 1 L○○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一層帳戶 2 L○○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一層帳戶 3 丁○○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二層帳戶 4 丁○○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二層帳戶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金流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後續金流 1 辛○○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5時31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6時38分 5萬0,01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 I○○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2時3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47分 49萬9,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3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3 B○○ (未表示意見)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2時55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4 N○○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0時11分 1萬 5,000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1時18分 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5 丑○○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2時31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 14時23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4時36分 30萬0,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6 己○○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5時28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6時06分 32萬5,9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5時30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5時31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12分 9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13分、同日時25分、同日時32分 49萬9,985元、49萬9,885元、4萬2,100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47分、同日13時01分、同日時22分 49萬9,800元、49萬9,670元、49萬9,9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7 Q○○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 14時14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4時36分 30萬0,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8 辰○○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4時23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25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37分 49萬9,645元 9 G○○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2時23分 3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25分 49萬9,88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0 乙○○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5時03分 1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5時09分 18萬9,6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 M○○ (不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3時48分 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4時36分 30萬0,8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3時49分 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3時49分 1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2 酉○○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21時4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22時17分 30萬8,0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21時43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0時0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1時18分 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18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31分 49萬9,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21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3 K○○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2日11時48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3日23時42分 9萬9,0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2日11時50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48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43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23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38分 4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4 R○○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14時02分 3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5 丙○○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3時33分 20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6 廖曬秀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23時02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22分、同日11時18分 1,700元、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24分 3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31分 49萬9,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7 O○○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9時23分 1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31分 49萬9,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8 A○○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5日11時16分 3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1時18分 45萬6,9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9 H○○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0日9時53分 3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0日11時27分 49萬9,880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 17時27分 2萬 8,000元 王國強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 17時27分 29萬 8,1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0 癸○○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15時21分 2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15時32分、同月15日8時27分、9時31分、11時16分 1萬3,315元、1,680元、49萬9,620元、44萬8,62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9時47分 6萬元 21 C○○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7日20時31分 1萬 5,000元 謝兆杞 華南銀行 帳戶 111年3月7日20時44分 2萬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14時6分 2萬 4,000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22 卯○○ (未表示意見) 投資詐騙 111年3月7日14時56分 27萬元 謝兆杞 華南銀行 帳戶 111年3月7日15時37分 30萬0,595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3 F○○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9日 11時30分 32萬3,395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0日 10時57分 28萬3,600元 111年3月10日11時27分 49萬9,880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 10時34分 28萬3,700元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24 寅○○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1日 11時52分 30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25 黃○○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0日 15時41分 6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0日19時44分 9萬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26 未○○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1時45分 3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1時47分 19萬2,68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8日 12時12分 5萬元 111年3月8日 12時21分 29萬5,6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8日 12時14分 4萬元 27 吳婉琳(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3時30分 3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5時09分 18萬9,64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28 巳○○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0時37分 4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8日 10時40分 49萬9,861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9時37分 30萬元 111年3月14日9時41分 33萬5,780元 29 壬○○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3時06分 4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11分 11萬2,05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27分 10萬元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 12時30分 10萬元 30 庚○○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9日 11時22分 21萬0,774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31 宇○○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9日 13時07分 6萬6,000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5日 15時24分 5萬元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4日 13時55分 8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32 天○○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8日 12時40分 7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8日 12時51分、同日13時24分 49萬9,965元、49萬9,92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0日 11時59分 60萬元 111年3月10日12時09分、同日12時20分 32萬1,000元、49萬9,63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33 地○○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4時46分 4萬0,677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53分 4萬5,7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34 D○○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3時58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23分 49萬9,97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35 申○○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4時44分 5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 14時53分 4萬5,71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5日 11時06分 5萬元 111年3月15日11時18分 45萬6,915元 36 戌○○ 假投資黃金平台詐騙 111年3月11日10時11分 400萬元 L○○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1日10時17分、同日時24分、同日時30分、同日時44分、同月12日0時0分、同月14日10時8分 49萬9,965元、49萬9,805元、49萬9,835元、17萬0,115元、33萬5,115元、1,295元 丁○○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1日10時12分、同日時17分、同日時29分、同日時33分 49萬9,860元、49萬9,770元、49萬9,620元、49萬9,88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37 子○○ (提告) 假投資黃金平台詐騙 111年3月14日9時33分 5萬元 L○○ 中國信託 帳戶 111年3月14日9時41分、同日時59分 33萬5,780元、49萬8,35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111年3月14日9時37分 5萬元 111年3月14日9時38分 5萬元 38 亥○○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4日 10時34分 30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3月14日10時36分、同日11時12分 29萬6,310元、44萬8,3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39 戊○○ (提告) 投資詐騙 111年3月11日 13時3分 40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40 玄○○ 投資詐騙 111年3月3日 10時9分 536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14日 11時11分 42萬元 111年3月14日11時12分 44萬8,30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 41 宙○○ 投資詐騙 111年3月7日 14時27分 250萬元 L○○ 中國信託帳戶 其他約定之第二層帳戶 111年3月8日 8時22分 1,380元 丁○○ 合作金庫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