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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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尹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尹均於民國112年5月14日上午11時3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雲林縣○○
市○○○路00號寶雅斗六民生店停車場入口處起駛欲至對面南
揚街114巷,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
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自路肩起駛,適告訴人
石偊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堅西路由
東往西方向直行至該處欲右轉寶雅斗六民生店停車場入口處
,見狀急煞而摔倒,並因此受有頭部撞擊、頭暈、左膝擦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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