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刑事補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林昆蔗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劉耿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昆蔗」。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
判決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
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
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
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
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均明確記
載本件補償請求人為「林昆蔗」,然於主文欄卻記載「劉耿
斌」,此部分顯屬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此外,依上開說明,
更正裁定並未因而變更原裁定之意旨,是補償請求人仍應於
原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
相關之證明文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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