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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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緩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期
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
字第76、77號)係犯罪所得及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
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
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業於112
年4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國庫支付
新臺幣5,000元,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
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扣
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77號),
係被告之犯罪所得;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
11年度保字第76號),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於警
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
臉書賣家帳號「佳妤」直播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擷圖畫面、法
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
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法商
克莉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
現場蒐證照片、證購照片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扣案物一覽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0元 2 仿冒YSL耳環 11件 3 仿冒GUCCI耳環 42件 4 仿冒GUCCI項鍊 3件 5 仿冒GUCCI手環 4件 6 仿冒DIOR耳環 52件 7 仿冒CHANEL項鍊 9件 8 仿冒CHANEL耳環 372件 9 仿冒CHANEL耳環 4件 10 仿冒GUCCI耳環 2件 11 仿冒DIOR耳環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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