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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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1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1對,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81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
告並依該處分向該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
勞務,業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有卷附之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
林縣北港鎮公館社區發展協會執行義務勞務結案通知書、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
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1對,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諱,並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之委任狀、台灣
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陳報狀、鑑定證明書、智慧
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被告臉書「Only girl韓國
連線」粉絲專頁及直播影像畫面截圖照片等件在卷可證。從
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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